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在定义、义务、违约责任方面有哪些区别?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受托人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违约责任: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下列各项符合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有: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